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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进水超标怎么办?环保部门:不及时上报不能作为免罚理由!

时间:2021-11-16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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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部门指进水超标不主动报该罚近日看到一篇进水超标的新闻报道很有借鉴意义:廊坊市生态环境局5月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廊坊市碧水源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

部门指进水超标不主动报该罚


近日看到一篇进水超标的新闻报道很有借鉴意义:廊坊市生态环境局5月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廊坊市碧水源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物超标,被处以罚款55万元。


在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事的采访过程中,看似简单的一起行政处罚,背后却有着当事两方不同的说法,同时更多的细节也就此展露出来。


根据上述公示,该行政处罚下达日期为2021年4月2日,处罚依据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的规定。


工商信息显示,廊坊碧水源主要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及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污水处理设备销售等,是A股上市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碧水源的有关人士在电话中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该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项目是进水水质超标,我们近期也将提政复议”,碧水源并未就记者发送的书面采访问题作出回复。


对于碧水源上述说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案件审理室(下称廊坊局)在回复记者采访邮件中表示,“执法队员通过调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存在进水超标情况......进水水质超标不能成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免于处罚的理由。”同时该局表示,已于2021年4月23日接到该案行政复议通知。针对此案,廊坊局也披露了更多的信息:“廊坊碧水源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自2019年11月1日出现进水超标现象,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并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廊坊碧水源曾就此事向廊坊局有过一段解释,“该公司的说法是:项目自2018年6月进水调试以来,一直存在进水超标问题,极大影响了厂区生化系统的活性污泥,进水负荷较大,导致微生物大量死亡,厂区无法承受该进水水质压力。”


按照上述说法,廊坊碧水源很长时间存在进水超标问题,该问题导致了这个污水处理厂活性污泥受损,微生物大量死亡和无法承受进水水质压力的事实。


廊坊局认为,廊坊碧水源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但廊坊碧水源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并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主动报告,直至廊坊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才进行了整改。廊坊碧水源更不能将“进水超标”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一直是不少污面临的经营难题。中国网财经记者发现,此前曾有污水处理公司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却被免罚的案例,不过在该案例中当事公司及时主动上报环保部门并且采取了处理措施。


在此案中,廊坊碧水源为何不向环保部门报告进水水质超标?长时间进水水质超标,却没有上报环保部门,那么这家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是否存在历史超标问题?


这些问题还需碧水源作出正式回答。


对于碧水源提起的行政复议,廊坊局对记者表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适用裁量恰当。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中国网财经)


遭遇进水超标怎么办?


在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执法部门要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借用廊坊环境局的观点: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切记切记!

来源: 责任编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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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进水超标怎么办?环保部门:不及时上报不能作为免罚理由!

导读:部门指进水超标不主动报该罚近日看到一篇进水超标的新闻报道很有借鉴意义:廊坊市生态环境局5月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廊坊市碧水源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

部门指进水超标不主动报该罚


近日看到一篇进水超标的新闻报道很有借鉴意义:廊坊市生态环境局5月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廊坊市碧水源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物超标,被处以罚款55万元。


在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事的采访过程中,看似简单的一起行政处罚,背后却有着当事两方不同的说法,同时更多的细节也就此展露出来。


根据上述公示,该行政处罚下达日期为2021年4月2日,处罚依据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的规定。


工商信息显示,廊坊碧水源主要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及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污水处理设备销售等,是A股上市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碧水源的有关人士在电话中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该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项目是进水水质超标,我们近期也将提政复议”,碧水源并未就记者发送的书面采访问题作出回复。


对于碧水源上述说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案件审理室(下称廊坊局)在回复记者采访邮件中表示,“执法队员通过调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存在进水超标情况......进水水质超标不能成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免于处罚的理由。”同时该局表示,已于2021年4月23日接到该案行政复议通知。针对此案,廊坊局也披露了更多的信息:“廊坊碧水源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自2019年11月1日出现进水超标现象,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并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廊坊碧水源曾就此事向廊坊局有过一段解释,“该公司的说法是:项目自2018年6月进水调试以来,一直存在进水超标问题,极大影响了厂区生化系统的活性污泥,进水负荷较大,导致微生物大量死亡,厂区无法承受该进水水质压力。”


按照上述说法,廊坊碧水源很长时间存在进水超标问题,该问题导致了这个污水处理厂活性污泥受损,微生物大量死亡和无法承受进水水质压力的事实。


廊坊局认为,廊坊碧水源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但廊坊碧水源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并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也未主动报告,直至廊坊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才进行了整改。廊坊碧水源更不能将“进水超标”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一直是不少污面临的经营难题。中国网财经记者发现,此前曾有污水处理公司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却被免罚的案例,不过在该案例中当事公司及时主动上报环保部门并且采取了处理措施。


在此案中,廊坊碧水源为何不向环保部门报告进水水质超标?长时间进水水质超标,却没有上报环保部门,那么这家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是否存在历史超标问题?


这些问题还需碧水源作出正式回答。


对于碧水源提起的行政复议,廊坊局对记者表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适用裁量恰当。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中国网财经)


遭遇进水超标怎么办?


在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执法部门要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借用廊坊环境局的观点: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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